提起撤销行政行为之诉的起诉期限
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民法中的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它具有溯及力,会使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民法中的撤销权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债权撤销权、可撤销婚姻、抵押撤销权等。
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适用撤销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违法。(2)被诉行政行为成立且有约束力。撤销只能针对已经成立并且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3)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作为”。撤销只能针对作为行为,而不能针对不作为行为。(4)具有可撤销内容。如果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则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5)被诉行政行为仍然存在。如果违法的行政行为已经被变更或者撤销,则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6)撤销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判决撤销会导致被诉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如果该撤销判决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则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保留其效力。
提起撤销行政行为之诉与民法中撤销之诉不同,民法中的撤销之诉是形成诉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行政法中,提起撤销行政行为之诉有何时间限制?
撤销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提起撤销行政行为之诉的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撤销行政行为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有最长保护期限,其中,不动产诉讼案件最长保护期限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是20年,其他诉讼案件自作出行为行为之日起5年。一旦过了最长保护器期限,利害关系人就不得再撤销行政行为。
经典案例
(2017)最高法行申3010号
汝州市政府1991年为史二杆颁发临汝镇乡集建(1991)字第2-17-244号土地使用证,马中现、张爱勤2016年1月起诉要求撤销该证。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中现、张爱勤起诉已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故其起诉应予驳回。
马中现、张爱勤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马中现、张爱勤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和二审裁定,立案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用两款分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只有三个月,当事人很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所以本条第一款将起诉期限延长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但是,行政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只是送达直接相对人,其他因该行政行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人未必能够及时得知,如果因为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而不能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将会造成行政行为的效力随时都可以争议,行政法律关系无限期地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实现行政法律关系的尽早安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通过本条第二款增加了最长诉讼保护期限的规定,其含义是指,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期间就不得提起撤销诉讼。这一期间属于客观期间,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其直至2015年12月才最终取得汝州市政府为史二杆办证的档案材料,之后才能诉至法院,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2015年12月起算”,这种认识是没有完整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两个条款的内在联系。按照本条规定,即使再审申请人确实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也因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从而丧失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再审申请人还主张,“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确实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点,民事诉讼的许多程序对行政诉讼是适用的。但是,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毕竟有其特有性质,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
具体来讲,行政诉讼对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应当排除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的;二是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性质有所抵触的。事实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正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而设计,但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有意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因此,在撤销之诉中,不存在适用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的空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可能。
综上,一审法院以马中现、张爱勤起诉已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