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听取陈述、申辩意见,行政拘留决定被二审撤销——安徽王某某行政处罚纠纷案纪实

日期:2020年09月0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邦编辑组 浏览: 打印 字体:

【案件简介】


安徽某县某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多年,转为国有土地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被征地农民仍未获得征收补偿款,一直不同意用地单位进行土地平整。其中一位被征地农民王先生,在用地单位的某次土地平整过程中,组织其他几个农户,用其自有的工程车封堵了出行道路,阻止渣土车往外运土。用地单位报警后,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且有教唆他人违法情节”为由,最终决定从重对王先生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王先生不服拘留、罚款,委托了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储彪律师团队代理其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办案纪实】


行政复议阶段,储彪律师虽代理王先生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行政复议机关市公安局采用的是书面审理,且申请行政复议之时,律师还无法看到县公安局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以致代理律师的意见难以完整表达,不出意外的被决定驳回,储彪律师于是又代理王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诉讼阶段,一审是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虽代理律师坚定认为被征地农民在未获得土地补偿款之前,有权拒绝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使用土地,并以此为核心观点,以程序违法为补充,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但法院最终并未采纳律师意见,认为案涉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重新全面审理了本案,最终虽未采纳储彪律师关于王先生“有权阻止”的核心意见,但采纳了关于程序方面的代理意见,认为“县公安局履行行政处罚事前告知时,王某某明确要求陈述和申辩,县公安局并没有对陈述、申辩情况制作笔录,其辩称王某某未提出具体的陈述、申辩理由,但告知笔录也没有关于询问、听取王某某陈述、申辩事实理由情况的记录,没有证据证明县公安局对王某某的陈述、申辩要求进行了依法处理,在告知权利的当日即作出、送达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拘留,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原则。”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看法】


虽然本案中,两级人民法院均未正面认定被征地农民在补偿纠纷未解决前,可以拒绝土地被使用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正当性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还曾通过案例、裁判要旨的方式对这一权利进行明确。当然,这一权利的行使就像是正当防卫权,也会伴随着法律风险。新邦律师认为,如何让这类法定权利可以放心行使,应该是我国法律理论与实务方面需要努力的一个方向。实际上,本案经办律师认为,二审的代理意见实际上已经说服了承办法官,以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其实是一个妥协的结果。当然,行政处罚程序中,陈述、申辩权也是相对人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未保障陈述申辩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也应当予以撤销。